2010年10月13日 星期三

場外回應紀錄- 立法院第7屆第6會期第4次會議議案文書

http://forum.gamer.com.tw/C.php?bsn=60076&snA=684775&last=1#down
(原文已被版務刪除,下方為記錄檔)


【情報】{轉貼} 立法院第7屆第6會期第4次會議議案文書


http://0rz.tw/5yKss

(臉書)


-----------------以下是原文-------------------

吳育昇立委提案、劉盛良、紀國棟、江義雄、蔡正元、林明溱、林滄敏、朱鳳芝、
簡東明、郭素春、洪秀柱、林建榮、羅淑蕾、侯彩鳳、徐耀昌、林德福、丁守中、
陳秀卿、劉銓忠(以上兩名是整個會期沒發言紀錄的委員)、徐少萍、吳清池、王挺
升等21個立委連署提案。大意是:行政法院判環評無效之後,要不要停工,由主管
機關決定就可以。

(從PTT八卦版轉貼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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大家有沒有覺得立委很強大@@?
上述紅字部分錶了環評爽了財團

如果是這樣
那幹麼還要環評
原來以後要不要蓋(高科技產業、污染產業)要看財團的良心

所以環評被表
環評委員是爽缺XD


------以下是我對此文的回應紀錄------


提案歸提案,有沒有通過還要再審。
並不會說提了案,主管機關就照辦。
而且連署一件案子的立委也可以有正反兩方的看法,連署的意思就是說他們覺得這件事情應該拿出來討論,並不連署之後就必須支持這項提案。

提案內容到了議會還可以再修改。

況且現在環評的實行辦法實在可議,由建設公司請的環評公司去做環評,環評哪有不通過的道理?環評公司收了建設公司的錢,如果讓環評不通過的話,建設公司還是可以找別家環評公司去評,這樣的環評怎麼可能具公信力。


我覺得該修法的不是行政法院判決後怎樣怎樣,應該要修改環評的辦法,由政府設立機關去做環評,不該由私人廠商介入,或是建設公司付款給政府做環評,由政府發包私人廠商做環評。

俵不俵誰其實都是小事,我們還不是常常俵總統、俵立委,那些還都是我們自己選出來的勒,那我們俵他們不正是在自己俵自己?

不可否認提案委員是站在建設廠商的角度去提這件案子。

對建商來說,原本好好的環評通過了,開心蓋房子了,卻忽然因為行政法院判決說環評無效不能蓋房子,那已經打好的地基、灌漿的水泥是要怎麼辦?難道每次環評通過後,還要自己請人去行政法院告一下,確定環評不會被行政法院判決無效才開始蓋房子嗎?

而且環保署通過的環評被行政法院判決無效,建商是可以改告環保署要求國賠的(雖然告不告得贏我不知道啦~)

我個人也覺得這個提案不洽當,希望能有立委可以把這個提案修得更好再通過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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